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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6个时间节点,HR一般都会搞错!

更新时间:2017-12-06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HR在平时招聘员工或辞退员工时,都免不了要与合同打交道,但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6个时间节点,HR们一般都会搞错!

  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条可以解释为,公司可以在一个月内把合同签订好给员工,但是合同的开始时间,还是从正式入职的那天开始算起。

  有些公司可能认为,公司和员工签订了合同,但是不返还给员工。这样的话,如果需要以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时,员工却没有。这样是违法的,公司签订了合同,如果需要证据,需要提供签收证明。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到底是签订了2次就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签订3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看大家对“连续订立”这个词语的解读,可以理解为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同是第一次连续,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同是第二次连续。

  很多人会问到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解除合同时,条件和补偿都是一样,所以不甚在意这个事情。小编提醒大家: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公司可以到期给予补偿不续签合同。其他情况的解除,都比较复杂。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一年,公司需要支付双倍薪酬,也就是要多支付11个月工资。不过,员工对于未签订合同的诉讼有效期也是1年。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是正式的劳动关系,包含在正式的劳动合同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再次入职的员工,HR和用人部门都需要注意,单位没有了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解除合同的权利了。

  另外,部门觉得试用期不合适,想延长试用期,也是不可以的,只能约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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