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专升本工作中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专升本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升本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严格按程序进行,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五条 招生专业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药学、市场营销、供应链管理、休闲体育。具体招生计划将在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后另行公布。
招生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根据普通高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并参照普通高考报名有关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含免试生)可报名参加我省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一)遵纪守法,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在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就读且2024年7月31日前能取得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应届专科毕业生;符合退役免试计划报考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在校及入伍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在报名前还没有解除处分的。
2.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仍处于停考期的。
3.已参加了上年度的专升本考试又延期毕业再次报考的考生,上年度已被退役免试计划录取的考生(含录取未报到、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
录取规则
第七条 严格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要求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八条 免试计划录取。免试计划录取工作在普通计划开考前进行,按照《202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湘教发〔2023〕5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普通计划录取。普通类计划考生的录取工作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总分(2 门统考公共科目、1 门专业综合科目成绩之和,有加试的专业包括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于末位总分相同考生,按照同分排位规则进行录取。
同分排位规则:按大学语文、大学英语、专业综合科目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位。
第十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考试方式及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2024年专升本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管理,统一组考,统一录取。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由公共科目和专业综合科目组成。公共科目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科目为大学语文和大学英语2门。专业综合科目(含加试科目)由学校组织命题,各专业的专业综合科目(含加试科目)内容和参考教材见《湖南医药学院2024年专升本考试专业综合科目(含加试科目)内容及参考教材指南》。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和竞赛获奖免试生免文化课考试,测试采用职业适应性面试形式。退役大学生士兵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考生可免于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
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一周不报到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专升本录取新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八条 专业收费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专业7150元/年,口腔医学、康复治疗学专业5500元/年,休闲体育专业4800元/年,市场营销、供应链管理专业4000元/年。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条 普通专升本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相应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的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专升本招生工作,由湖南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